安丘市专利代理机构及设立分所的相关信息说明
一、安丘市专利代理资格及规定
安丘市专利代理资格及规定,介绍如下:
安丘市专利代理人资格:
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等36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由人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上述两类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利代理人的设置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
安丘市专利代理规定:
1、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所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所的要求如下介绍:
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总的来说,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3)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