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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成立条件放宽 吊销合作分所 变更表格 转让协议 利润

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的转让及其他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02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代理所成立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

3、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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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转让要求

专利转让要求:

1、专利权必须处于有效状态,最好没有任何权利纠纷。

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3、经登记公告后,专利权才发生真正的转移。

4、受让方不能要求重新打印专利证书,可以通过著录项目变更确定新的专利权人.

5、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剩余年度的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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