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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利转让给长春专利代理机构分所 公司的股东要求 资质 章程

个人专利转让给公司及机构的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03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代理公司股东要求

专利代理公司股东要求: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个人专利转让给长春专利代理机构分所_公司的股东要求_资质_章程

二、专利转让步骤

专利转让步骤: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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