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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著作权的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 相关参考文献 新热点问题

著作权法经典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和参考文献

日期: 2017-06-29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至今已有近13年的历史,其间经过一次修订。对于这部法律,多是褒赞之声。从条文上看,或许可以这么认为,但是从作者所获得的实际利益分析,情况却不容乐观。因为《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一些作者的权利很难实现。例如,第43条规定的作者获酬权,至今缺乏可操作性。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多年来,广播电台、电视台就是依照这条规定,不经许可,也不付酬,每天大量播放录音制品。这条规定,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找到先例的。因此,它不仅违反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伯尔尼公约》,而且在实践中也遭到广大作者的强烈反对。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第43条作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合理使用”改为“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这应当被看作是我国作者在捍卫其著作权和人权方面的一个胜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但作者的获酬权仍停留在纸面上。

也许有人认为,对于第4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国家尚未制定出具体的“付酬标准”,因而有关部门有理由不付报酬。但是,使用他人作品,应付报酬而不付报酬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仅仅以没有“付酬标准”就拒付报酬,缺乏充分的理由,难以摆脱侵权的干系。

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其中至少有一种是出于对于著作权的误解,即认为,著作权也就是作者之权,与我使用者无关;既然国家尚无付酬标准,我能躲一天算一天。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著作权并非仅仅是作者之权,使用者以国家尚无付酬标准为由敷衍作者的同时,也是在敷衍自己。

假设有这样一个小社会,只有三个人:作者、出版者和读者。当作者创作完成一部作品之后,他是否享有著作权,或者说,著作权对此时的作者来说有什么意义吗?回答只能是,没有意义。因为那部作品没有被出版,没有被阅读,著作权对那位作者来说(如果套用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后自动产生的理论),价值是零。假设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再加进一个人,出版者,著作权有意义吗?回答仍然是,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人去购买、去阅读那部作品。印好的书(即使印刷精美),不过是一堆垃圾,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也无从体现。只有在作者、出版者、读者同时存在,大家都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传播与阅读过程时,著作权才真正有意义。因此我们认为,著作权不仅仅是作者的权利,它还应当是出版者的权利和读者的权利。

如果我们把这个小社会放大,用作品传播者替换那位出版者,用公众替换那位读者的话,道理便很明白:著作权是社会每个成员的权利。如果我们秉持这种观念,那么,依法向作者付酬这种行为,不仅是在奖励创作,也是在肯定使用者的贡献。使用者根据所使用的作品的数量向作者支付报酬,付酬越多,意味着所使用的作品越多;而所使用的作品越多,公众得到的精神产品就越多,使用者的回报也会越多。因此可以说,著作权本质上是奖励创作、奖励作品传播、造福于全社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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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法经典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经典案例分析:

2001年9月12日,案外人谢瑞林将食品包装袋(老谢榨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6年2月1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同年8月30日,谢瑞林与谢新林所经营的某酱制品厂(个体经营户)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无偿转让给该厂。2012年12月12日,谢新林向叶根木经营的临安某批发部购买到一箱标有“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认为该榨菜的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相似,且未经其许可,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谢新林作为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二被告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图案作品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共15万元。

被告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品依附于原先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已失效,进入公知领域,原告不应再对该图案享有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叶根木辩称,其只是销售商,本案争议商品系从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故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图案作品,已在先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与其附着的产品紧密相连的,只局限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同时,在该保护范围以外,涉案图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受到保护,两者并不冲突,且正是由于其保护范围的不同而同时存在。而本案专利已经失效,已失去了垄断性,即涉案图案在食品包装袋上的使用已进入了公共领域,在该外观设计并未仍然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包装袋使用了涉案图案,符合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的要件,并未落入该图案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有关著作权的热点问题

有关著作权的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于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的多条条款引起网民热议。国家版权局25日召开“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就草案相关热点问题与媒体交流,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说,国家版权局作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方的协调者和平衡者,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也要防止权力滥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实现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广泛应用,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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