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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 利益平衡 规定根据 不足之处 优先权制度

著作权法的不足和利益保护制度说明

日期: 2017-06-30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著作权法的不足之处

著作权法的不足之处:

1、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中国著作权法需要慎重对待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著作所涉及的领域、体裁,以及种类等的不同,著作权法出现了著作的定义不够严谨、著作的分类不够科学、著作的种类不够齐全,以及著作的具体种类定义不够科学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也因此而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使得相关人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困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的合理不但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人付出时间和心血所得的最终成果 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原创著作的合理使用的权利。

2、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维护力度有限:作品是作者的思想和个性的体现,是作者的心血铸成的智慧结晶,应当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著作权法的颁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权利。但是,在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各样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传播环境也越来越广泛,可是也越来越难以约束,尤其是网上所传播的一些作品并没有标注作者或者没有明确标出作者,无论是转载者的原因,还是作品本身的作者的疏忽,由于一些法制观念不强或者为了谋利而明知故犯的人对其的不合理的使用,导致一些很棘手的问题的出现。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相应的情况给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法没有对作者进行有力的保护,从而导致一些非法行为严  重破坏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3、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不足:网络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可或缺的平台之一,因此,在完善中国著作权法的同时,我国网络著作权问题也受到了读者、作者,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部门的重视,但是中国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但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严谨稳定的立法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特别是网络平台本身所具备的自由性、广泛性,以及传播、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审核和 监管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中国著作权法在这个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条文规定和约束,所以,在网络著作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恶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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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浅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浅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归作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故著作权的使用权亦归作者、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所有。著作权的使用权指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使用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继承和赠与及转让的方式取得,使用权人无论用何种方式取得著作使用权,都不得侵犯原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使用人经许可取得使用权作了如下规定:

1、著作权法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著作权法和合同取得著作权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2、使用人通过许可获得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权,使用人如果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使用权,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3、出版社取得使用权,享有专有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取得的专有出版使用权,是指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间内和使用范围内,独占享有使用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缩印版的方式出版图书的权利,尽管如此,出版社仍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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