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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提前公开的利弊 初审时间 文本下载 加急发表例外 异议取消

专利提前公开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06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提前公开的利弊

专利提前公开的利弊:

针对申请人,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的有利之处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早日公布申请,申请人可以尽早获得专利法所规定的临时保护。另外,早日公布,对该专利今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可能起一定帮助作用。

不利之处是:过早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申请,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另外,对撤回的专利申请,公开和未公开大不一样。如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并且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了。申请人往往希望这种公开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发明专利的尽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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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公开发表的时间

专利公开发表的时间:

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授权的发明创造在授权后,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在申请日后、授权以前的一定时间,都应当向公众公开。这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新式武器或者其部件,也按一般程序予以公布,那就会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各国专利法对上述原则都作了例外规定,即可以予以保密。国际条约对各国的保密也都持赞同立场,例如,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作如下的解释:要求各成员提供其认为一旦公开将违反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专利合作条约还规定,除不限制各缔约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而且也不限制各缔约国为保护国家一般经济利益而限制其国民或居民提出国际申请权利的自由。

各国专利法大多规定,如果专利申请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损害国家的防务的,专利局长有权不予以公布。至于具体做法,专利法都不作规定。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是由国防部门将上述发明取走,加以保密并设法利用,并对申请人给以补偿。有的国家在不予公布的前提下,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也授予专利,并在内部使用。第二种做法既达到了保密目的,又可以有控制地在内部推广使用,对于我国是比较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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