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存在的理由、利弊及案例
日期: 2017-05-15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许可存在的理由
专利许可存在的理由:
1、专利权人可以把专利同时许可给多人,专利权人和这些被许可人都可使用该专利。
2、只有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专利。
3、专利权许可给他人后,只有被许可人才能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均不能使用该专利。
二、专利许可的利弊
专利许可的利弊说明如下:
(1)专利许可的利处:
1、有利于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2、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2)专利许可的弊处:
1、为持有和保护专利,企业付出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
2、一些专利流氓公司出现。
3、催生很多无用专利。
4、对很多新企业来说不利。
三、专利许可期限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