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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存在的作用理由 好处 利弊 模式例子 区别 期限约定 案列

专利许可存在的理由、利弊及案例

日期: 2017-05-15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许可存在的理由

专利许可存在的理由:

1、专利权人可以把专利同时许可给多人,专利权人和这些被许可人都可使用该专利。

2、只有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专利。

3、专利权许可给他人后,只有被许可人才能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均不能使用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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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许可的利弊

专利许可的利弊说明如下:

(1)专利许可的利处:

1、有利于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2、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2)专利许可的弊处:

1、为持有和保护专利,企业付出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

2、一些专利流氓公司出现。

3、催生很多无用专利。

4、对很多新企业来说不利。

三、专利许可期限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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