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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有关专利权或商标权的经典法律案例 我国专利权保护期限 内容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经典案例和专利权保护内容介绍

日期: 2017-04-29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有关专利权的经典案例

有关专利权的经典案例:

1、某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在被告某市场内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2、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是网络动画某作品的作者,被告是某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某动画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是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公司销售了由公司制造的轻型客车,后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公司生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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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商标权的经典案例

1、某星级酒店销售侵权名优白酒案2013年2月,昌吉州工商局在对某知名星级大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酒店三楼餐饮部吧台内摆放有53%1000ML、53%500ML“贵州茅台”白酒、“贵州茅台民航特供酒”共计20瓶。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贵州茅台”白酒系假冒该公司产品,非法经营额35912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昌吉州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贵州茅台”白酒20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杨某侵犯“金阁尔”商标专用权案。2013年4月,当事人杨某从某公司购买了40套标注有“金阁尔”注册商标标识的沙发外包装及配件,于2013年9月10日开始使用“金阁尔”注册商标标识生产沙发。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标注有“金阁尔”注册商标标识的沙发18套,货值27000元。经“金阁尔”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当事人生产的“金阁尔”沙发属侵权产品。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22套商标标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史某销售侵权饮料案。2013年1月18日,当事人史某从乌鲁木齐一名推销人员处以52元/件的价格,购进标注香港活力黑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许昌县红威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的“黑卡6小时能量饮料”共计840件,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5件,库存815件,非法经营额4872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黑卡”饮料侵犯了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黑卡6小时能量饮料”815件,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保护期限是以提交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10年。

四、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介绍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介绍:

1、为专有实施权,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实施”的含义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实施”的含义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此可见,专有实施权包含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专利。这是专利人依照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利益,独自利用发明创造专利。通过实施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得到经济上的收益,从而回收科研投资,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下一步的发明创造活动打下基础;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时候,专利权人自己不具备实施专利的条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准备自己实施,或者自己的实施不能覆盖整个市场,他可能同意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自己的专利,这就是专利许可。通过专利许可,专利权人将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授予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一定的使用费。这样,专利权人同样可以得到经济上的效益。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许可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这就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简称许可合同。在合同中,转移的是专利实施权,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仍由专利权人保留。而且,除合同另行规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其他人实施或向其他人转让有关发明创造;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这是专利权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占有专利权的许可就可以实施专利的话,就势必打击专利权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只有禁止除专利人及其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实施专利,专利权才能得到保护。

2、专利权人有转让权。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权。转让,是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的一中方式。通过转让,专利权由专利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共有专利权的转让,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赠与、投资入股等。转让虽然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转让的标的并不是为作为专利权客体发明创造,而是专利权专利实施权,这是专利权与有实体财产所以权的重要不同之处。转让专利权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情况。全部转让是指转让作用于整个专利权和对所有专利权适用地域有效;部分转让,可以是将部分专利权转让,也可以是指转让作用于部分专利权有效的区域。通过部分转让,专利权成为共有,专利权人和受让人成为共有的专利权人,共有的方式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者按区共有。由于转让涉及专利权的转移,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还应将合同副本递交中国专利局,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转让生效后,受让人取得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并开始承担支付年费及实施专利的义务。

3、专利权人有放弃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放弃其权利。入股是共有专利权,应该由全体专利人行使这种放弃权。放弃的方式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不交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二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后,其曾被授予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就成了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要再履行什么手续了。

4、专利权人有标记权。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有重要的作为,首先是宣告该产品已经取得专利保护,阻止他人仿造;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其专利产品区别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再一方面,为产品作广告宣传,为产品赢得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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