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册中的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一、商标侵权投诉的定义
商标侵权投诉的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二、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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