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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判决书 司法解释 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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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4-03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201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司法解释

201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司法解释: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01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判决书_司法解释_民事赔偿责任

二、2017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2017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2010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低价购得明知是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飞天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刘某明知上述白酒系他人以低价的孔府家酒灌装进“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瓶中),加价后售出,获利共计35340元。2011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刘某住处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梦之蓝”、“五粮液”、“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428瓶,货值金额为180719元。经鉴定,用于灌装的孔府家酒符合酒类检验标准,系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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