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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注册分公司商标流程 程序 资金要求 登记所需材料 地址要求

工商局注册分公司商标流程及程序详细

日期: 2017-03-20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工商局注册分公司的流程

工商局注册分公司的流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兴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6、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7、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9、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1、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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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局注册地址要求

工商局注册地址要求:

1、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2、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3、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三、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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