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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的电影版权证书 授权书有效期查询 纠纷案例 归属 声明模板

电影版权证书查询以及纠纷案例介绍

日期: 2017-09-05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电影版权归属查询

电影版权归属查询:

1、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

2、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index.jsp”网站进行著作权归属及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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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影版权纠纷案例

据媒体报道,原告朱心、袁牧女、袁小牧、袁牧男诉被告华而实、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以下简称东方乐园)、山东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山东厂)、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牧女、袁小牧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刚、陈伟氨,被告华而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玫,被告东方乐团委托代理人杨黎明、於悦,山东厂委托代理人姜丽华、王元成,国威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兵、胡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马路天使》是由袁牧之自编自导、明星电影公司1937年出版发行的著名影片。袁牧之对《马路天使》剧本享有著作权。1978年6月30日袁牧之去世后,其著作权由本案原告继承,被告华而实擅自对《马路天使》进行改编。写成《天涯歌女》剧本,并将其有偿转让;被告东方乐园擅自对《天涯歌女》剧本进行了拍卖,将其摄制影视权转让给山东厂,并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300余万元;国威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确认自已拥有《马路天使》的改编权及《天涯歌女》的著作权,并与山东厂签订了合作拍摄故事片《天涯歌女》协议书;山东厂在明知《马路天使》的改编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该片进行了拍摄、发行,上述四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马路天使》剧本享有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和使用及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以各种方式对《天涯歌女》的使用。

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600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本案支出的一切费用。

三、电影版权有效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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