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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领接权 转让权 署名权 表演者权 广播权解释

论述著作权中的权能类型

日期: 2017-07-25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说明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说明: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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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中的广播权解释

著作权中的广播权解释:

1、什么是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像作品等。

2、广播权的特征: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有线装置、无线电波的管制决定了很少著作权人能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往往只能通过授权许可广播电台等行使这项权利。

3、广播权的权利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三、著作权中的表演权

著作权中的表演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第9款,表演权就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

1、表演自己的作品。

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

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

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主要权利包括:

1、表明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权。

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

4、许可录音录像权。

5、许可复制、发行权。

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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