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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著作权法修改的亮点 原因 历程 草案送审稿解读 公布次数

浅谈2016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程与草案解读

日期: 2017-07-15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简述著作权法修改的原因

简述著作权法修改的原因: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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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修改亮点

著作权修改亮点:

1、关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新增了追续权。“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目前广为人知的一个实例是,1991年周春芽1万元将创作于1981年的画作《剪羊毛》卖给一个成都藏家,去年嘉德秋拍,这幅画拍出了3047.5万元人民币的高价。周春芽曾表示,拍卖价格高低跟他关系不大。但按照草案第11条,他以后就可以依法从每一次转售中分一杯羹。对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福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认为,美术作品、作家手稿等往往是在市场中流通后才有增值,但没有创作就没有流通,创作是繁荣文化,促进市场流通的一个源泉,因此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2、赔偿上限涨了一倍:业内认为,我国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难以真正对侵权盗版形成威慑和遏制。因此草案第72条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被业界认为是重大突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分析说,这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建议,应该增加处罚金额的最低下限,“否则100万元以下,1000元也是以下,100元、50元也是以下,不规定一个最低限额,比如1万元,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三、浅谈著作权修改历程

浅谈著作权修改历程:

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李东东再次就著作权法修改问题提交提案,建议将完成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纳入国务院2017年第一档立法计划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快完成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她在提案中指出,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具备了提交国务院进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的可行性。其他一些有争论的问题,可以在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予以解决。据了解,她的提案经过了广泛的调研,凝结了对文化发展的深刻认识,代表了广大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心声。著作权法的修改正当其时,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修法进程,完善著作权制度,加强著作权保护,调整平衡好新技术和新模式带来的利益冲突,加快推动内容产业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文化繁荣。

加快著作权法修订,完善版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版权。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问题,专门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意见。这是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新要求,是关系到我国抓住机遇完成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应当借此契机,加快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程,及时完成修法任务,并修订完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等配套规则和司法解释等规范体系,为内容产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升级著作权制度设计,跟上技术发展及产业进化步伐。随着传播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互联网与内容产业相结合,释放出巨大的市场红利,著作权也成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主线与核心价值。但是,传播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智能终端、可便携设备渐次普及,内容复制、传播、集聚的能力迅速增强,商业模式加快创新,内容资源需求不断增大,也使得版权保护、公众利益、投资者的回报、网络秩序与安全、优秀文化培育方面的矛盾冲突凸显,急需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妥善安排和平衡版权人、使用者、传播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创造良好的内容产业生态环境。

突出著作权强保护,激活源头鼓励创造创新者。从立法实践上看,著作权法制定以及之后的两次修改,其动因主要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压力,属于被动调整。对于创作者及著作权人的保护,相对而言偏弱、不充分。此次修改是立足本土国情的主动安排,应当正视当前内容产业及版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突出著作权强保护,尤其注重对于创作创新者的保护和激励。避免创作者们在法律保护较弱、资本控制较强以及传播技术较多的多重夹击下,丧失创作创新热情、枯竭创作源头,最终影响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因此,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应当继续推动并尽快完成,为激活创新创作源头、丰富文化内容、繁荣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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