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版权资讯 >

版权法的诞生发展 版本时间 基本内容 立法原则解读 经济理论分析

版权法的诞生发展与内容原则分析

日期: 2017-07-04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版权法的基本内容

版权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

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

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

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版权法的诞生发展_版本时间_基本内容_立法原则解读_经济理论分析

二、版权法的立法原则

版权法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有益于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则主要如下:

1、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是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保障外,还能够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达到基 本不受他人侵害。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便丧失继续对载体上记 录的作品的控制能力。相反,作品却极易被他人复制,亦极易受到他人侵犯。因此,保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控制。

2、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须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

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例 如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网络内容服务商等。这部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因此其利益与作者的关系最 为密切。另一方面,作品的成功与否也离不开表演人和各种媒体对作品的传播。作者与表演人以及各种媒体之间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公众。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所以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从人民有权接受教育、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政治、经济信息的角度出发,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过分垄断。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限制作者的权利。

综上,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作者的基本权利外,还必须考虑以上利益集团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指的这层意思。

3、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潜在市场价值能否体现,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同样,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在经济、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尤其如此。鉴于此,保护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以投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主业的企业,也称“版权业”(例如出版业、录音录像业、电影制作业、广播电视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业等)的利益。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保护著作权实质上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害著作权,特别是各类盗版活动,实质就是扰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保护著作权还同提高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总之,著作权法是一部带有强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只能以市场经济的规则作为规范行为的标准,否则,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4、反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历史上,著作权保护的每一次发展,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原始技术动力就是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以后,随着每次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留声机、电影技术、广播技术、卫星传播技术以至家庭录音录像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都必须回答这些新技术为作者权利保护带来的问题,并且在每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从这个意义讲著作权法是一部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并不过分。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有益于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