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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适用情景 期限起算点意义 独创性标志 戏剧作品形象

简述著作权的特性和保护

日期: 2017-07-04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如何保护著作权?

如何保护著作权?

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2、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网络行为进行查处,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网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3、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行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方职能部门严厉进行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4、原创作者要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平时要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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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保护的适用情景

著作权保护的适用情景: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独创性的作用

著作权独创性的作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又都普遍遵守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则,因此,只有在作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具备了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独创性与著作权又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正如前面所说,独创性在本质上是对作者创作过程的监督和确认,而著作权是基于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当作品的内容合法,创作过程也合法的情况下,由法律确认作者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因此,独创性考察的是创作过程阶段,而著作权考察的是创作完成的结果即作品本身。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创作过程发生在前,创作的作品诞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关联性。但是,在我国要依法享有著作权,作品内容还必须合法,因此独创性与著作权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不一定能够享有著作权。

众所周知,在著作权法这一法律制度诞生的历史过程中,它是从保护出版商的出版特权演变而来的,现行著作权法都是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核心,这实际上就是在确认和保护作者的脑力劳动成果,并对依法确认的成果赋予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著作权。

而著作权是一类法定的权利,是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著作权的确认就不能违背上述原则。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完全是由作者通过付出自己的脑力劳动创作完成、内容又对社会有益无害的作品才能符合享有著作权的标准。那些通过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而来的侵权作品,一方面在作者身份上是对广大读者的直接误导和欺骗,另一方面往往也是把他人已经公开的作品内容通过改头换面再进行发表,不但浪费读者的时间和精力,本质上也在欺骗读者。

因此,把独创性作为审查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独创性是维护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石,其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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