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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减缴办法 新举措 减缓比例 政策 年度计算 最常见的问题

专利年费减缴办法及专利年费最常见的问题介绍

日期: 2018-04-11 整理编辑: 寻兮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年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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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年费最常见的问题

如何缴纳专利年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每年的年费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如果专利权人未能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应缴纳滞纳金。

如果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将被通知终止。专利权人如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恢复请求未被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登记和公告专利终止事项。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如何计算缴纳年费的年度?

缴费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自然公历年度无关。每个缴费年度从上年与专利申请日相同的月份和日期起到下一年与专利申请日相同的月和日期。

缴纳年费是从授权的当年开始。第一次年费在办理专利证书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的1个月内预缴。

如果申请年费减缓的请求得到批准,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可享受减缓。

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应缴纳滞纳金。

如何计算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6)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7)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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