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须具备哪三性?都能公开吗?预判要多久?过后该怎么做?

专利申请具备的特性及过后需要做的事项介绍

日期: 2018-03-19 整理编辑: 寻兮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申请须具备哪三性?

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这是第一个标准,第二标准,是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或者说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就符合了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根据这一原则,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依赖于现有技术这一客观标准。判断现有技术是判断新颖性的前提。

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明创造已经公开了,或者是在文字上已经记载出版了,就丧失了新颖性。有人先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样就造成发表论文破坏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千万记住,首先要申请专利,然后在发表文章、申请成果等。

创造性:根据中国专利法对创造性的定义,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是非显而易见性,也叫创造性。

实用性:我们讲专利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就是它能够工业批量地制造出来。

专利申请须具备哪三性?都能公开吗?预判要多久?过后该怎么做?

二、专利申请过后该怎么做?

专利申请后怎么做成果登记?

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22日原国家科委(84)国科发成字14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