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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7-07-13 整理编辑: 寻兮来源: 网络工商

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1-10

执行日期:2006-1-10

生效日期:2006-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自觉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试点的总体目标是: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成为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普遍增强,在专利工作中的投入明显提高,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应用能力明显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三条 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突出特色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专利试点的管理期为两年。

第二章 试点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利工作机构。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专利管理工作网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试点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信息检索与利用制度、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宣传与培训制度、资金投入与使用制度,以及专利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制度。

第七条 有效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培训。试点企业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企业管理人员的专利知识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加强专利产权管理。试点企业要制定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对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进行科学管理,有效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开展专利信息利用。试点企业应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或依托专利信息机构利用专利信息。在产品和技术开发,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分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专利侵权和纠纷。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试点企业要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重视,具有较完善的专利工作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定期研究专利工作,形成良好的专利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专利申请量累计已达20件以上,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两年超过25%;专利实施率在40%以上,专利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企业总销售额的40%以上。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专利管理工作机构或有专职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企业中层以上领导、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70%以上;有用于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为中国专利淄博明星企业或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专利试点,由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初审后,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和考察符合试点条件的,报市政府审定后认定为“淄博市专利试点企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关于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申请。

(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的推荐意见。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专利试点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技术人员和专利工作者组成的专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试点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专利试点工作期满,试点单位要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考核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经考核优秀的,上升为专利示范企业,示范不设期限,每两年考核一次,其他企业可根据情况申请继续试点。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支持措施

(一)对认定为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淄博市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二)市专利试点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各类专利试点。

(三)支持市专利试点企业组织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并为其提供国内外科技合作及专利信息服务。

(四)对市专利试点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服务。

(五)对发展高新技术项目的试点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贷款、申请风险投资、税费征收、对外招商引资等方面,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在市专利发展资金中,专项对试点企业建立专利制度和开发利用专利信息等基础性工作进行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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