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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广州市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日期: 2017-07-13 整理编辑: 寻兮来源: 网络工商

发文单位: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文  号:穗知〔2006〕25号

发布日期:2006-7-18

执行日期:2006-9-1

生效日期:2006-9-1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各集团公司,各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州市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查处的广州市各区、县级市范围内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或其他方式向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制假售假等情况。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查处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非办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询有关举报人身份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同一个案件有多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第一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顺序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广州市各级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依据罚款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不涉及金额处罚的,奖励300元;

(二)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12%,且不低于300元;

(三)处以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10%,且不低于600元;

(四)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8%,且不低于1000元;

(五)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6%,且不低于1600元;

(六)处以50000以上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2%,且不低于3000元;

(七)举报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举报案件的,实行一立案一奖励,对于举报不实或举报后不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处理的案件,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奖励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经举报立案查处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知识产权局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应凭身份证明文件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案件承办人负责查验核实举报人身份资料,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人员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及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的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及时核实查处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开、泄漏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协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把应给举报人的奖励金据为己有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六)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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