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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7-07-13 整理编辑: 寻兮来源: 网络工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兰州市专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发[2003]21号)的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兰政发[2000]6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用于推动我市各项专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二)接受捐赠;

(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符合兰州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专利技术在本地区的转化与实施。

(三)专利权维护。

(四)专利信息化建设。

(五)专利业务培训。

(六)专利知识宣传与普及。

(七)专利成果的展示、交易等活动。

(八)专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九)奖励在专利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其他有关专利活动。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

第六条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根据当年可支配资金总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确定各项经费比例,合理制定预算,报市科技局核准并进行监督。

如当年资金出现结余,则留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资助专利申请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项资助的受益人。

第九条对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接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管与指导。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所称奖励单位的经费只能用于开展专利工作,不得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将资助资金全数收回,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县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专利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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