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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的创造性 和注册的区别 实施赠与义务 独占许可协议 创新点

论专利的特性和与注册的区别

日期: 2017-06-20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实施和许可的区别

专利实施和许可的区别: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是指:一个专利申请,目前还未被授予专利权,但正在实施该专利申请所指的技术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在专利权人的许可下,实施该专利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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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专利的创造性

论专利的创造性:

创造性作为现代专利制度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最难把握的专利实质条件,宽则带来专利和技术垄断的泛滥,严则挫伤发明创造和技术公开的积极性。创造性标准的主观性和客观化之间的矛盾,自创造性于1850年在美国以非显而易见性的面日出现以后就一直存在,但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试图通过对创造性的历史、理论、概念、要素的判断和分类研究,理清创造性的面目和脉络,达成创造性标准的主观性和客观化之间的协调统一,为创造性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判的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三、实施专利的义务

实施专利的义务: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

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3、交付与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资料,并按约定提供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2、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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