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专利申请 >

专利的基本常识话术 唯一商品化 地域垄断单一性 排他许可独创性

简述专利的基本常识和性质介绍

日期: 2017-06-16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的基本常识

专利的基本常识,介绍如下:

1、专利含义。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2、专利类型。

在我国,专利有三种类型: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不授予专利的对象。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4)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4、授予专利的条件。

(1)形式条件。

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2)实质性条件。

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5、专利的期限。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时间。专利权在有效时间内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时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的基本常识话术_唯一商品化_地域垄断单一性_排他许可独创性

二、专利的特性介绍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