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后复审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16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驳回复审原因
专利驳回复审原因:
1、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2、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3、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二、专利复审通过率
专利复审通过率:大概百分之九十左右。
一般国家知识产权驳回专利申请的原因有两种:
1、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核后,认定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故而予以驳回的决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核后,认定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初步审核不通过一般是由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从这一点出发,申请人在撰写复审申请书是应该从这几个角度去说明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同时看是否需要对专利的外观设计或者用途上做出修改。
而实质审核过程中被驳回的,原因有专利与专利说明书内容不符或者超纲,申请类型与专利不符或者该专利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几类。因此,申请人需要根据驳回通知书的内容,结合专利与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作出修改,同时考虑是否对专利作出适当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