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专利申请 >

中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领域范围情况 客体 主题 口诀例子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有哪些

日期: 2017-06-09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

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对之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考虑到医生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生理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而这类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指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包含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工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中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领域范围情况_客体_主题_口诀例子

二、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和例子

1、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专利不属于专利权授予范围。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例子。

【案情】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中国专利授权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产业升级,国家提出了供给侧改革方案,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的研发水平、创新程度,并反映在品牌知名度等因素上,因此供给侧结构改革所要实现的全面提升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制度息息相关。然而,社科院近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7)》披露,当下中国产品供给存在整体质量不高,创新程度不足的情况。中国知识产权还存在量多质低,保护力度不足及保护成本过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创新及产品质量的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供给侧改革目的的实现。

1、研发投入500万以上企业仅占4.1%。

法治蓝皮书披露,通过对七千多家企业研发项目平均投入的调查发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占绝大多数(67%),投入500万元以上企业仅占4.1%。而对企业的专利研发周期调查发现,企业研发周期1年及以下的占23.2%,1年到2年的占44.1%,合计占67.3%;而真正愿意在3年以上进行长期研发的占6.2%。这说明绝大多数企业不愿花费太长周期从事研发活动。

蓝皮书指出,技术创新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虽需要资金投入,但也会产生巨额回报,企业不愿意投入更多经费在技术创新领域是需要进行反思和改善的问题。与此同时,一个国家或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供给能力,中国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恰恰就是要想办法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能力,并且全面提升其品牌信誉度。因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助力供给侧改革也就成为摆在当下的一项重要任务。

2、专利申请数量泛滥利用率不高。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态势,根据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居世界首位。如果仅仅从专利申请数量来看,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似乎应是位居“世界首位”的,然而从申请专利的质量来看,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在日用消费品抑或是高科技产品领域,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供给能力与国际同行相比都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与持续增长的专利申请数量不成正比。

然而,法治蓝皮书披露,企业申请的大量专利并没有真正用于提升产品质量。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年限为10年。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权人都会中途放弃专利。《2014年度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3.8年,实用新型专利为3.5年,外观设计专利为3.2年;而真正达到最长维持年限的发明仅占0.02%,实用新型仅占1.1%,外观设计仅占0.5%。上述数据表明,中国绝大多数申请的专利没有真正投入使用。

此外,专利许可实施率也能够反映专利实际使用情况。从2012年至2014年,全国共授予国内专利2787707件,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仅为56067件,仅占授权专利比例的2%。该数据也反映出绝大多数的专利没有真正投入使用。

因此,企业申请专利与企业产品供给能力之间并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事实上,现有制度中评价政府或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依然是专利量,如:企业要享受诸多优惠福利政策需要专利;企业要减免税收、申请高新企业认证需要有专利指标要求;很多地方和单位的人才引进、人才考评也需要专利。显然,申请专利可以满足多方面的利益需求。加之,很多地方为了争创专利申请数量先进,通过所谓奖励措施为企业申请专利颁发奖金,更加导致专利申请数量泛滥。

3、七成人认为知产保护水平需强化。

法治蓝皮书介绍,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价”为题,对8938人进行了调查,总体上,有67%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逐步强化,甚至有24.4%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大幅强化,仅有7.2%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适当。从调查结果不难看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事实上,企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是致力于自己创新抑或是模仿和抄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成本和收益的分析。

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在产品供给过程中不愿意创新,更愿意模仿和抄袭。在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诉讼中,有97.2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数额仅为7.96万元。相比之下,美国2007-2012年期间专利诉讼赔偿额平均高达2940万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这与商标经营者长期为维护品牌所花费的巨大心血同样不成正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过低助长了这种局面的形成:创新者在追求产品品质方面,需要花费大量财力、心力才能有所作为,侵权者只需付出较低成本就可以“抄袭”使用,因此,在中国各类产品供给中模仿痕迹较重,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4、建议全面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供给侧改革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供给侧改革。基于上述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前述问题,蓝皮书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评价制度,实现供给侧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在调整专利质量考评体系过程中,应当将原有专利量化的指标调整为专利对于提升产品供给的实际贡献值。无论是涉及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抑或是有关高新企业税收减免,或是专利申请费用减免,以及企业发明创造的相关奖励,有必要取消原有的关于专利量化的规定,而将专利是否实际使用、使用效果、对于产品供给的实际贡献值作为考评指标。在一系列需要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中,除专利证书之外有必要提交的是专利对于产品供给发挥实际作用的证明文件。

蓝皮书还建议,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实现供给侧从模仿向创新转型。虽然专利法在2008年修订时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但现有赔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依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对创新而言也难以发挥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中全面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同时,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为供给侧持续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为给专利申请人明确的预期,减少预期不确定而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专利法有必要就专利申请周期作出明确规范。与其他类型相比较,发明专利因涉及实质审查,其流程最为复杂。专利法有必要针对申请实质审查的期限以及审查结果的期限作出明确规范,其中如涉及提交补正的材料的,也需要就补正时间作出规范。同时,针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结果期限作出明确规范。这样,企业在技术升级转型过程中对未来风险就会有相对明确的预期和评估,最大程度减少知识产权申请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