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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专利权质押的合同生效情况 有效期限多久说明 注意事项

专利权质押的注意事项和有效期限介绍

日期: 2017-06-07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质押专利权的情况说明

质押专利权的情况说明 :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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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质押的有限期限介绍

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相关的债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债务的期限,质押登记的标的是专利,而专利权具有时间性特点,所以专利保护期限应当长于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期限,即债务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质押专利的届满日。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约定主债务履行的期限介绍如下: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专利权质押的注意事项介绍

专利权质押的注意事项介绍:

1、同一专利权设有多个质权,应依先后顺序受偿。一般质物在先顺序质权人实现质权以后,后顺序质权人仅就出卖质物后的价金之余额取得物上代位权,从而优先受偿,依此类推下去。但是,如果是实现专利权质权,专利权为实施许可权,则可就专利权之实施许可继续担保后顺序质权人。这也是专利权可重复利用之特征的体现。

2、流质契约的禁止。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对债务人或出质人的保护,《暂行办法》第8条第8款也明令禁止,这实际上是对在担保物权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出质人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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