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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实用新型专利号的名称要求 组成格式特点 合作推广协议参考

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及其他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06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组成

实用新型专利的组成 :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水利实用新型专利号的名称要求_组成格式特点_合作推广协议参考

二、实用新型专利名称要求

专利法中确实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名称不能出现宣传性用语,但是在实际中,审查员会适当地放宽要求,根据《审查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来执行。

对于专利申请名称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一致性。

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其他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均一致。

2、全面性。

名称应当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用语。

3、非技术词语。

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代号等。

4、含糊词语、笼统词语。

名称不得含有语意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5、字数和标点符号。

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均计算在字数内,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名称中不允许含有句号。另外,顿号、逗号、括号、引号、书名号、斜杠、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在使语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的。

宣传性用语一般是属于上述第3个方面,但是只要不是太离谱、明显夸张的宣传性用语就放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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