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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材料题 最新的案例分析 期末专利权法的重点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案例介绍

日期: 2017-05-25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知识产权专利的案例介绍

知识产权专利的案例介绍:

2007年1月20日,原告郭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便携式数码显微镜”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8年4月30日,原告的专利设计呈类似胶囊形状。原告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授权状态。

原告指控被告深圳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制造、销售的方式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指控被告饶美浓以销售的方式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为证明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证明如下事实:2011年10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公证人员在被告饶美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购买了一台类似胶囊状数码显微镜;同时,登陆被告XXX公司的网站,该公司网页有类似胶囊状数码显微镜产品的广告。经过比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原告认为该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在先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设计,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公司提交了我国台湾地区的证书号为D118565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经查,该专利文献显示专利名称为数位显微镜,专利权人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1日;经过比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该专利设计均为类似胶囊形状,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任何实质性差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均为数码显微镜,两者属相同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进行对比,两者相近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深圳公司选择以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设计作不侵权抗辩,该专利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可以援引该设计比照现有设计进行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专利产品均为数码显微镜,经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专利设计相同,鉴于此,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申请在先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设计,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应当认定被告的不侵权抗辩成立。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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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法的重点介绍

专利权法的重点介绍:

1、概念、专利一词有三种含义:专利权、专利技术和专利文件。 一般意义是指专利权,即就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2、专利的特点: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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