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专利权人的义务介绍
一、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初步审查。
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2、早期公开。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1、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 的权利。
2、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3、专利许可 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专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 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权时,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 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7、专利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在专利文件中写 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四、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
专利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履行以下义务:
1、缴费义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1)申请书、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4)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索检费。
(5)无效宣告请求费、终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
2、实施发明的义务。
(1)推广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2)许可他人使用、制造、销售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新技术,使之尽快发挥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