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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的三种主要类型 分类 有关保护例子 期限 平行进口制度

我国专利的三种主要类型及保护期限介绍

日期: 2017-05-02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我国专利的主要类型

我国专利的主要类型: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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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专利保护期限

我国专利保护期限: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个种类。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介绍

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介绍: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现象,它是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产生并日益突出的。专利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专利产品由一国的专利权人或经其授权同意投放市场后,进口商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将在国外市场合法购买的该专利产品通过合法渠道进口到专利权人所在国的行为。它体现了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排他性特征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价值冲突。

平行进口问题表面看是法律制度问题,实质上是国家利益问题。各国在制定平行进口法律制度以及处理平行进口案件时都以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综合权衡权利人的私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作出允许或禁止平行进口的选择。因此,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绝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现实和不同个案,其处理方式也各有差异。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实力有所提升,对外贸易日益发达,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在不断改进,国内对于在立法中规制平行进口问题的呼声也日渐强烈。2008年我国修订《专利法》,首先在专利法中涉及平行进口问题。通过对原法第六十三条的修订而成的新法第六十九条,被认为是确立了专利平行进口的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允许平行进口这一基本方向。

笔者认为,虽然此次修改是我国专利立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立法上的一次巨大进步,但仅靠一部法律个别条文的细微修改完全不足以规制平行进口问题。本文从有关平行进口的理论入手,结合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实践经验,试图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内容分为三章:

1、阐明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的立法概况。首先介绍了目前学者们对专利平行进口的定义所持的观点,分析专利平行进口的特征和因为,并尝试对专利平行进口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进一步介绍分析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权利用尽原则。在次基础上,介绍我国的专利平行进口立法现状,比较分析新旧《专利法》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相关规定、作出这一修改的背景。

2、分析我国目前关于专利平行进口制度立法的缺陷,包括:绝对的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我国;立法严重不足,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欠缺整体规划,相关法律配套不足等。

3、是对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首先通过对美国、日本专利平行进口立法及实践的介绍,论述了在我国适用默示许可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在此方面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通过修改有关条文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确定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建立有关的法律配套体系,在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上进行一些立法工作,把专利平行进口问题纳入到这几部法律构建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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