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公司名称要求
一、外资企业名称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或者 字号+(上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外资企业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外资企业行业
1、外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外资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外资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外资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外资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外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外资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外资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外资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外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外资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外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4、外资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外资企业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五、外资企业管理级别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1、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2、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2)企业集团;
(3)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
(4)股份有限公司;
(5)国有独资公司;
(6)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7)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8)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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