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相关知识
一、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有什么义务?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有什么义务?
1、标识使用禁用义务:
在法律保留中,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有些标识法律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就对八种有违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标志明令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很显然,对这些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非但不可注册为商标独占,亦不可对其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使用。对这些标志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理由至为明显。
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与他人对该标识享有其他诸如著作权等)的标识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该情形下,对使用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由于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明显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受到公权力的制裁,应责令其停止使用违法标识,苛以强制性行政处罚,这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规制。
2、标识选用检索义务:
在选用未注册商业标识时,对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不能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可能损害他人注册专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标识同样不能选作自己的标识进行使用,以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避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权益,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选用标识时必须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尽合理审慎之注意,进行充分的检索,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当然,检索的范围和幅度是一个颇具弹性的范畴,在检索义务上不宜把握过严,也不可失之宽泛。把握的原则是,对使用频率越高,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避让义务就应该越高,注意义务亦较之其他普通商标更高。对与该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不可选为未注册标识进行使用,在此种情形下,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应该尽到善良诚信的避让义务,消除搭便车的嫌疑,避免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联想的可能。对普通注册商标,只要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进行适当的检索,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不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音、形、意方面的恶意模仿,即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二、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吗?
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吗?不受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
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做了规定。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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