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处罚依据及案例
一、冒充注册其他商标行为的处罚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一般情况是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例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等都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需负刑事责任。
案例:被告人王某在蚌埠市经营一家酒行,出售“口X窖”系列白酒。2013年1月10日起,王某租用一处民房,将其从外地买进的“口X窖”系列白酒,除掉酒箱的地区编码和酒盒底下的地区编码,然后把酒盒底盖打开,取出酒瓶,用热封枪将瓶盖上的胶烤化,取出瓶盖,把瓶盖内的地区编码用砂轮机打掉,再把瓶内酒倒出来,用专用工具将瓶内底座地区编码磨去,然后用自来水清洗酒瓶后晾干,再将原来倒出的酒装进瓶内,把瓶盖封胶后晾干,再装入瓶盒内封装进行销售。在灌装过程中,王某利用购买的廉价口子酒“兼香二号”加入补充,每瓶加入约50毫升。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自行灌制的白酒上使用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100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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