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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书写格式 范围 被许可方当事人的义务

简述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内容

日期: 2017-04-07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包括: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向第三人转让,只有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能转让: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简述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书写格式_范围_被许可方当事人的义务

二、商标注册合同书写格式要求

商标注册合同书写格式要求:

1、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定的书式。《商标注册申请书》(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最新书式。

2、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字体为标准的简化字。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指定的打印格式。凡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内有专门打印的服务,凡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商标代理组织采用专门的打印格式软件打印填写。凡未经打印(指委托代理的)或打印不清晰或字迹潦草、有涂改不易辩认或易误认的,将会被商标局退回,不予受理。

3、申请人的名称,自然人申请的应与其身份证名字及申请人签字完全相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与其章戳及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完整,不能任意改动。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名称和地址(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的另加附页中填上名称(不需要填写地址)。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在申请人的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否则将不被受理。

5、应当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及邮编,以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及时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通知联系。申请人地址,一般情况下按自然人的身份证地址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此外,也可以按申请人在二至三年内不会变化并能够准确无误收到商标局邮寄信函(挂号件)通知的其他地址填写,邮政编码要对应于所填写的地址。联系人是商标局给商标申请人邮寄各种信函、通知的指定收件人,务必准确可靠并在二至三年中没有变动。

6、电话和传真号码是商标局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因地址错误无法邮寄送达有关文件、通知而可能采取的补救通知手段,或其他联络通知之用,因此,同地址填写一样务必准确可靠。

7、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机构的名称及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和代理人签字。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否则商标将不予以受理。直接申请办理未委托代理的,不须填写代理栏目。

8、申请商标的种类,应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方框中勾选,“一般,集体,证明”项为单选,“立体,颜色”项为复选,即:凡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选择”一般”项,申请集体商标的选择“集体”项,申请证明商标的选择“证明”项。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有采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再复选“立体”项。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含采用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了前三项中已选的一项和“立体”项外,应再复选“颜色”项。

9、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对自己的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如果无说明的必要,则可以不填。但对于下列情况按规定应该填写。对于采用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做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应该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在审查时可能会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对特殊的字体应加以文字表述,否则,审查时可能会就近归类或列为图形类。所申请商标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则必须写明“指定颜色”,未注明的则一律按黑白颜色图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三维立体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至少三个面的视图图样(附件)和详细说明。对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应提交文字说明,最好能注明所指定颜色的编号。如果不能指定颜色的编号,则以申请时的商标图样所实际采用的颜色为准。

10、类别填写,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制定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002年版)按类填报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也就是实行:一类商品/服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11、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填写,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002年版)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报。如果申请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不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但属于行业内规范名称的,应附行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如果所申请的商品名称尚未被列入《类似商品哈服务区分表》中的,属新类型的、罕见的商品,可附具体描述产品的性质、材料、功用的说明书。《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名称,不得用作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报。

在商品/服务项目一栏中,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一般为10个以内(也可以超过10个,但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注册费),各项商品或服务分成两列填写,填报写不下的,应加附页,并在“附页”栏中注明所附页数,同时应在商品/服务项目结束处加盖截止章,标明“截止”字样。

一些曾在从前申请时被接受的商品 / 服务项目,因分类表变更及人为错误等因素,不可以作为以后申请的依据。

12、商标申请人应将所申请的商标图样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表(背面)的“商标图样”栏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的方向。商标图样应当用便于粘贴的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照片,不得使用硬质的、塑料的及其他不能粘贴的用作商标图样。商标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R”、“注”等标记,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其他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13、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申请书式的格式和内容。

三、商标注册许可范围

商标注册许可范围:

1、商标许可准确来说应该是”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2、商标许可的种类一般包括: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3、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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