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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法 所需期限时间 材料 申请在哪里办?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权质押登记申请方法详细

日期: 2017-04-02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商标质押登记的定义

商标质押登记的定义:

商标专用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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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质权登记时间期限

质押质权登记时间期限:

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三、注册商标所需时间

注册商标所需时间:

1、商标申请初期,形式审查。当我们将前期商标查询以及商标申请做好之后,商标会进入一个商标形式审查阶段。通俗的将形式审查就是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信息的填写是否正确,好比小学生考试,检查下名字、学号写没写正确。而实质审查就是审查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又好比小学生考试,审查一下他的题做的是对还是错。商标的形式审查(需要约3-4个月的时间)。

2、商标局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

3、商标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6-8个月左右)。

4、商标公告(3个月)。

5、领取商标证书。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1、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3、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5、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6、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7、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9、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10、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11、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他有关文件。

12、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1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1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15、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16、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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