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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属于犯什么罪?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管理规定

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介绍

日期: 2017-03-25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销售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

销售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241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40条第3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属于犯什么罪?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_管理规定

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问题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问题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如何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刑法》也对此做了以下规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比照前述规定处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具体,也更符合实际了。它不但便于执行,也使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加充分、有力。与此同时,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无疑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

2、假冒注册商标怎么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

(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3)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4)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5)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3、商标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哪些。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注册商标管理规定

注册商标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制定本条例。

2、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

不使用商标的商品,如果有必要和可能在商品或者商品的装潢上载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应当载明,以便管理。

3、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4、商标要有一定的名称,构成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应当简单明显,便于识别。

5、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

商标不得使用外国文字,但是出口商品的商标可以附注外国文字。

6、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相类似的商品的商标,不得混同。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准许最先申请的注册。

8、申请注册的商标未被核准,申请人如果不同意,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申请再审查。经再审查后,如果仍未核准,即作为终结。

9、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

10、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11、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撤销:

(1)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的。

(2)自行变更商标名称、图形的。

(3)商标停止使用已满一年未经核准保留的。

(4)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企业提出意见要求撤销,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的。

12、外国企业如果申请商标注册,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已经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

(2)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用申请人的名义在他本国注册。

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13、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和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的规定,制定管理商标的具体办法。

14、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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