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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影视剧版权交易法律法规 价格查询 收入税率 纠纷案例 原因

国家影视剧版权交易法律法规和纠纷原因

日期: 2017-09-08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影视剧版权收入税率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版权税是出版方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这里面有一些模糊概念。包括国家出版局的文件。由于税收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来征收,所以正确的叫法应该是版权费。如果是税,那一定是要上交国家的。从稿费中扣除的费用,则是出版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替国家扣除的作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将稿费作为一次性收入,按其总额的20%代收上交税务部门。

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政策执行期间取得的电影发行和销售版权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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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剧版权纠纷案例介绍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他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影视剧版权交易法律法规

影视剧版权交易法律法规:

1、作品合法性风险。作品合法性风险是指作品因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要求、未经必要的出版审批手续、经非法渠道引入等所产生的风险。版权交易对象具有敏感性,我国允许公开出版的数字出版物,往往需要符合相应的制作资质、内容审查要求和渠道限定,以保证数字出版物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上述任何环节的瑕疵都会影响出版物正常发行,出版商或因此遭受惩罚。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数字出版市场运行分析与投资趋势研究报告》

2、作品存在性风险。作品存在性风险是指版权出让方非为版权的实际权利人的风险。版权交易主体具有复杂性,版权产业化之后作者不一定是权利人,版权信托和代理行为大量存在,“一女两嫁”现象层出不穷。在版权交易初始,购买者首先应当判定出让方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享有出让相关权能的合法权利,尤其需要审查是否存在一权多卖的情形。

3、作品价值性风险。作品价值性风险是指购买者对数字内容的价值预估与数字内容实际实现价值不匹配所形成的风险。版权泡沫的存在,即是作品价值性风险的一种表现。无形资产评估一直是业界试图攻克的难题,但是尚无一种有效手段能够精确衡量版权的价值,在当前版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品价值性风险更加需要警惕。

4、作品诉讼性风险。作品的诉讼性风险是与作品合法性风险和存在性风险相联系的,因为作品合法性和存在性引发了争议和纠纷,那么就会给购买者带来诉讼性风险。因此,选择那些权利状态稳定、审批程序完整的作品,成为购买方避免诉讼性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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