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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补偿金制度定义是什么?版权补正不预约可以么?版权有时限嘛?

论述版权补偿金、版权补正以及版权的时限问题

日期: 2017-08-03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版权补偿金制度是什么?

版权补偿金制度是什么?

1、补偿金的缘起自从版权制度产生之后,每一次技术的突破都会影响版权制度的选择,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出现与复制技术的进步不无关系。版权补偿金制度是一种折衷的方案,是衡量各方利益之后不得已的办法,最早建立版权补偿金的国家是德国。德国著作权法的补偿金发端于德国的最高法院的判决。1955年德国著作权管理组织认为录音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该组织曾向录制设备的制造商发出了侵权的警告,要求录制设备的制造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因双方未达成协议,著作权管理组织向法院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录制设备的制造商停止录制设备的供应,除非他们能使消费者承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为以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德国的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当前的著作权法没有及时的跟上技术的发展,将旧法适用于新科技当然会暴露出他的局限性,因而在解释著作权法时应偏向著作权人,即使这些私人复制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著作权人也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最后,法院要求制造商停止销售录制设备,但没有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为了解决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德国于1965年修改了著作权法,修该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补偿金制度。该法规定私人可以为个人使用目的复制作品,但要承担一定数额的报酬义务。德国的补偿金制度满足了双方的利益要求,即社会公众可以为欣赏目的复制音乐,版权人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该制度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版权补偿金制度被很多的国家采用。

2、补偿金的发展由于1965年德国版权补偿金制度只使用于录音设备,而空白的录制媒体没有囊括在内,1985年德国对版权补偿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原因是录音设备价格越来越低,依销售价格越低,版权人得到的补偿金就越少,所得的补偿金已不足于弥补版权人的损失,而空白的录制设备大多用于翻录音乐,从而使得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威胁。版权人强烈要求将补偿金的范围扩大到空白录制媒体,在现实的压力下,立法者修改了德国著作权法。德国1985年修改了著作权法,修改后的著作权增加了向复印设备收取补偿金的内容,即"复印版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因为复印设备不普及,所以规定为盈利为目的的复印才付费,个人使用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但到了1985年,复印机的使用已经很普遍了,且复印机的普及使作者的权利受到很大的威胁,促使了立法者将复印版税纳入到补偿金制度范围。复印版税的一般做法是复印设备的经营者或是提供复印的公共机构支付使用费,最后,补偿金的征收组织将使用费分配给版权人。

3、补偿金的法理分析补偿金是对合理使用的纠正。从字面意思来看,补偿金可以理解为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给予经济上填补,以减少损失。从补偿金最初的目的是对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制进行适当的补偿,从而巩固合理使用的基础。补偿金的基本理念是版权人允许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对作品的复制,使用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从这一点看补偿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它只是对权利人的合理补偿。在印刷技术不发达的年代,私人复制对权利人的影响不大,因此,这个时候的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处于平衡阶段。但随着复制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的复制技术的广泛使用,私人复制已经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它不在当然的合理使用,而要进行个案的分析。复制技术的发展使复制权和个人使用权之间发生了冲突,破坏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补偿金是对权利的从重新配置,以解决复制权和个人使用权之间的冲突,是权利再一次的实现平衡。补偿金不是复制费,它只是减少复制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复制行为保持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补偿金制度遵从的是责任规则,而不是财产规则。按照责任规则,使用人可以不经权利人的允许就可享有使用权利,但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就私人复制而言,私人复制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这种现象使用责任规则,能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很好的保护。补偿金与法定许可由很多相同之处,两者都是以作者获得合理报酬为最低条件,权利管理组织负责收取和分配报酬。补偿金获取的是合理使用的报酬,从这点来看,它具有法定许可的特点。但是补偿金不等于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使用人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后,相当于得到作者的授权,可以任意使用作品。而补偿金是因为合理使用才产生的补偿,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补偿不能取代授权制度,不能认为支付了补偿金就等于获得了授权,所以补偿金制度不是法定许可。

4、补偿金在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补偿金制度在作者权体系的欧洲国家比较普遍,而在版权体系中,很少有国家采纳补偿金制度,这看起来很矛盾,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在注重财产权利的版权国家很罕见,而对著作人格权比较注重的著作权法领域的国家很普遍。在大陆法系国家,作者的人格权受到极大的关注。大陆法系国家把保护文学艺术创作的法律叫作者权法,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其哲学基础是"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作者权是控制作品使用的自然权利"。补偿金制度是给作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用者不经著作权人允许就可以使用其作品,这意味着补偿金削弱了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权。这与大陆法系的保护作者的人格权有点不相适应,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能施行补偿金制度,那是因为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的人格权,其在作品上用于垄断的地位。普通法系的版权制度是"所有者权利"制度,其核心是通过给予作者所有权来激励创作,有很浓的功利色彩。在功利主义的指导下,版权法应当对经济利益比较敏感,私人复制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比较有效的方式,然而,直到数字时代的初期,普通法系国家才采纳了补偿金制度。在数字时代,私人复制非常普遍,且复制成本低廉,这严重威胁着权利人的利益,使私人复制不在是权利的限制和例外。但是如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面临着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对私权保护比较严格的国家,对私人复制的限制变得非常艰难。在数字时代,补偿金被接受的原因是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顾及了私人的生活空间,体现了作者权法的基本理念以及民主思想。

版权补偿金制度定义是什么?版权补正不预约可以么?版权有时限嘛?

二、版权补正不预约可以么?

版权补正不预约可以么?这个是需要预约的。版权登记办理人必须是作者或著作权人,预约人可以与现场办理的人员不一样。

版权登记试行办法: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2、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4、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三、版权有时限嘛?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1、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2、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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