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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托登记的必要性 法律问题 制度研究 受托人风险 理由意义

版权信托登记的必要性及理由意义分析

日期: 2017-08-03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浅谈版权信托登记的必要性

浅谈版权信托登记的必要性:

1、版权信托有利于有效实现版权的效益。

信托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限责任、这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表现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则表现为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只有当其违反职责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之中,主要表现为信托成立后,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只有当受托人出现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散、破产、辞职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时、其职责方才终止。

信托的有限责任理念有助于激发版权信托的受托人运用版权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采取许可使用、投资等各种方式发展版权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版权的效益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理念可使受托人对版权的经营管理做好长期规划、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可见,版权信托有利于有效实现版权的效益。

2、版权信托能够切实保障版权人的利益和防止版权闲置的现象。

信托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受托人便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其应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并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也交付给该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其自身仅能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一定报酬。据此,通过版权信托,版权人将其版权委托给受托人运用、自己可以全身心地投人到智力成果的开发创造活动中去、摆脱版权转化过程中的纷扰。在信托期间、受托人依信托法和版权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其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优势对版权进行有效管理、处分,版权人可以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版权人能够恢复行使版权。这样。版权信托一方面可使版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版权闲置的现象。

此外,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将其运用到版权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版权区分开来、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法主张以版权及其所生利益偿债、版权人的利益因此能够得到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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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版权信托的法律问题

版权信托的法律问题:

1、版权信托概述。

版权信托是指:版权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作品版权进行管理,受托人对版权进行运营处理并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收益,版权委托人再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版权信托中,受托人对版权人的作品版权进行运营的主要方式有:

(1)版权或者部分版权转让并获得收益。

(2)收取使用许可费而获得版权收益。

(3)收取侵权者的损害赔偿费,这主要是受托人通过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从而获得收益。

(4)通过风险投资创造收益,即受托人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对版权进行产业化运作,其也可以深度开发这一版权尔后进行转让,同时受托人还向投资人发放信托受益权证。对于这种模式,受托人往往要不断的引进风险投资来实现其信托管理,以向相关投资人颁发版权受益权证来取得其收益。

2、版权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版权信托中,受托人作为版权信托的主导者,对信托目的和信托事务的实现和完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在版权信托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信托法》和《版权法》都没有对版权信托法律责任进行具体介绍,但也并不意味着信托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的约束。我国《信托法》和《版权法》本身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它的每一个条款都是法院审判的依据,法院可以根据《信托法》和《版权法》的具体条款依法追究版权信托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版权信托受托人的责任有:对版权委托人的责任;对信托财产即版权的责任;对第三人的责任。

(1)对版权委托人的责任。

版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得益,版权信托受托人的首要义务即为依信托条款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若受托人违背此项义务,拒不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则受益人可诉诸法院,强制受托人交付。同时如果受托人因管理不善,致使版权信托遭受损失,从而实际上无法依约交付全部版权信托利益时,还得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责任。我国对这一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信托法》的第34条。但我国版权信托法仅承认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的给负义务,以版权信托财产即版权价格为限,而不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承担责任,即版权信托受托人的所谓有限责任。

(2)对信托财产即版权的责任。

版权信托是通过信托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活动来实现给予受益人信托利益这一目的。因此,版权信托法需要既保护受托人对于版权的管理权,又得通过种种义务加以限制。如果受托人违背其管理、处分义务,造成版权侵权、毁坏或灭失,信托受托人则应承担恢复或赔偿版权损失的责任。对于此,我国《信托法》第36条、第27条、第28条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第39条都对受托人的这一责任作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而且我国法将请求权人的范围界定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益人及其他受托人”,足见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滥用权力的监控,算是比较周密审慎的。

(3)对第三人的责任。

版权信托中除了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其还涉及到第三人,即受托人转让、变卖、出租版权的善意对象。我国版权信托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受托人在执行版权信托事务时,其作为与第三人交易的当事人应该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障责任,其应该保证交易的财产合法、完整、有效,交易的程序应该公平合理,而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其应该根据自己的过失和无过失情况对其负有相应的责任。其中,因处理信托事务且自己并无过失而受的损失,可以直接变卖版权或者转让、出租从中获得补偿;并且此项权利可优先于版权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此外也赋予受托人向受益人求偿或要求受益人提供相当担保的权利,显然此处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而遭受的无过失损失,包含了其因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所受的损失。所以,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尽管形式上是一种无限责任,但实质上只是以版权价格为限的一种有限责任。当然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的有限性,仅适用于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无过错的场合。如果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是因其违反了版权信托文件的规定所致,则其个人责任不能排除,也不得从版权或向受益人求偿。

3、版权信托受托人的法律风险。

(1)来自版权委托人的风险

前面已经介绍版权信托受托人对版权委托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其对委托人具有注意义务和代收益责任,而有责任就会存在有失责任的风险。首先,受托人必须要对委托人进行鉴定,这是他作为版权信托关系人所应具备的注意义务,受托人要鉴定委托人是不是真正的版权人,如果不是,那么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中将受到真正版权人控诉和索赔,其将面临违背注意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其次,版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委托人得益,版权信托受托人的首要义务就是为依信托条款向委托人支付信托利益。因此,在版权转让和出租或者执行使用许可时,受托人要负责为委托人获得版权转让和执行使用许可的收益,如果收益不充足或者收益损失,受托人负有赔偿和填补责任,其以版权的价值为限进行赔偿或者填补。所以说,受托人在信托事务执行时还存在着赔偿收益的风险。

(2)来自版权的风险。

前面已经介绍版权信托中受托人对于版权的管理和处理负有监理责任,受托人负有保证版权的完全性和合法性、有效性的责任。对于版权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主要涉及到授权人对于版权的鉴定,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时,受托人不但对委托人是否是版权人本人或者是版权所有人或合法拥有人进行鉴定之外,其还应该对版权是否是合法存在的、是否是有效的、完全的即所委托的版权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进行鉴定,如果所委托的版权存在侵权的情况,跟别的作品具有极其相似性,那么受托人在版权信托事务执行中将面临着他方的起诉和索赔。同时,其也违背了其应该对版权应负的责任,所以,受托人将面临着版权失真和版权缺失的风险。

(3)来自第三人的风险。

前面已经介绍,版权信托受托人作为与第三人交易的当事人应该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障责任,其应该保证交易的财产合法、完整、有效,交易的程序应该公平合理,并且对交易中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信托事务执行中,受托人很可能因为跟第三人交易的失误或者过失而产生赔偿责任,比如受托人在将版权转让给A的同时又将其出租给B,于是在执行装让和出租的时候产生矛盾,从而给A或者B产生利益损失,此时,受托人将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受托人在信托事务执行过程中很可能面临着来自第三人的风险。此风险也是受托人比较常见的风险。

4、版权信托受托人法律风险的避免措施。

版权信托中,受托人将面临着来自委托人、版权、第三人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应该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以避免。首先,对于来自委托人的风险,应该设立版权登记制度,明确版权权属问题。在作品完成时对其版权进行申请登记,规定版权属性,明确版权归属,从而防止委托人非版权人的风险。其次,对于来自版权风险,应该建立版权鉴定机制,通过对所登记了的版权进行查阅,分析此作品是否跟已申请版权的作品存在相似性或者趋同性,从而防止所委托的版权发生侵权行为。最后,对于来自第三人的风险,应该在事先的信托合同中加入了相关的条款,约定了自身的处置措施,即暂停使用费的分配,而不中止使用许可的发放,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属或侵权纠纷解决完毕之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许可并分配使用费,从而避免来自第三人的风险。

5、结语。

综上所述,在版权信托中,受托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来自委托人、版权本身、第三人等三个方面。因此,受托人为避免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其最需要作的一点就是要对这些风险具有法律意识,要意识到哪些风险的存在,哪些风险对受托人会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促使受托人在信托执行过程中认真判断其所受托的版权是不是版权权属清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为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受托人在执行受托之前就应该在合同中事先进行约定,采取一定的风险避免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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