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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著作权的产生 取得时间 申请登记范文 申报协会 侵权认定

简述中国文字著作权的产生、申请登记和侵权认定

日期: 2017-07-25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文字著作权侵权认定

文字著作权侵权认定:

1、书法作品受保护的要素分析:

对于书法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则将书法作品归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即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在现实生活中,美术作品通常指绘画、雕塑等作品;在东方国家,书法也成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对象。同其他作品一样,独创性作为著作权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所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但在不同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则是不同的,换言之,应按照作品表达方式的特殊性来确立不同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有学者认为,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鉴别,但是美术作品就不容易鉴别。因此,相较于“可供作者发挥创造的余地较大”的文字作品,由于书法作品的表现形式是点与线的组合,是点与线的变形与夸张。这就决定了书法作品较之文字作品有着更小的创作空间,较小的创作空间也决定了书法作品受保护要素的特殊性。

2、书法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分析:

一般来讲,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有两大标准,即主观主义标准和客观主义标准。客观主义标准是将作品独创性的判断着眼于作品本身,即创作行为之结果,作品的存在形式,而不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按照客观主义标准,对于独创性的判决,一般采取“可区别变化”的测试方法。也即如果智力成果体现了与其他作品的差异性,法律就会假定该变化打上了作者的个人印记,而赋予其著作权保护,书法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体现在其“符号”和“结构”本身,因此,对于书法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也必须紧密结合其表现形态展开。具体而言,其考量要素包括:布图结构的考量;书写手法的运用;墨迹色彩的把握,等等。只要被告作品中体现出作者特殊的判断、选择与取舍,便可削弱其侵权可能。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书法作品而言,模仿、参考、临摹等都属于独立创作的一种,而不属于复制。换言之,书法作品的创作是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就必然会体现其独创性特点,无论这种特点有多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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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浅谈中国文字著作权取得的时间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就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但因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要维护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二者的期间也有区别。

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带有人格利益的联系,反映了一种客观事实。只要作品存在一天,作者与该作品与生俱来的联系事实就不会改变。维系和保障作者和作品之间的人格利益,反映了对历史的忠实和对世人的负责,这不因时世变迁而有所改变。因此,著作人身权中的某些内容具有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比如,《史记》再过一万年也要维护司马迁的作者著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正反映了这个道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此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三、文字著作权申请流程

文字著作权申请流程:

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准备登记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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