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著作权的内容要点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2、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二、著作权的延伸权利
著作权的延伸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起算时间
著作权的起算时间: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