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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的起源定义内容 立法现状 登记保护制度概述 管理机构

简述我国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基本要素特点

日期: 2017-07-07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论述我国著作权的起源定义和现状发展

论述我国著作权的起源定义和现状发展: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

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之内。

谈及起源,因其与“印刷”、“出版”的密切,我们首先称其为版权(著作权)。在其权利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由实物到权利的过渡,由载体到权利的强化,由特权到私权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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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的管理说明

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的管理说明: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速、经济社会的发展,全民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使得版权登记业务飞速发展,这对我们当前的版权登记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需要我们探索更高效地工作方式,有效的实施版权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版权产业的蓬勃发展迫切要求建立现代版权保护登记管理系统。现代版权保护领域不仅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教育科研方面,还包括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在内的信息产业众多领域。近年来,版权登记业务日益剧增,随着数字技术、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版权登记的填报、交流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逐渐成为新经济体制下的服务方式。

2、版权产业国际化进程要求版权管理工作与时俱进。中国已加入WTO,音像制品业、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电影业直接受到版权市场开放承诺兑现的冲击。在越来越国际化的中国版权市场,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思路需要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3、项目承担单位传统的著作权登记模式和手段落后。按照传统的著作权登记模式,著作权申请必须本人到现场或者通过代理到现场进行具体的办理,登记办理期间的交流、查询要通过面对面或者电话交流的方式,使得登记办理非常的不方便,增加了申请者在时间、交通费等方面的成本。同时工作人员也要每天承担各种咨询接待、电话咨询与解答等工作,经常同样问题每天要给不同的人多次重复解释。不仅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会影响正常业务的办理效率。

三、著作权法的要素要求说明

著作权法的要素要求说明: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包括一位作者和多位合作作者)自己进行选择、安排、构思和创作而来的,并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抄袭、剽窃过来的。“独”指的是自己构思和创作。“创”指的是创作,它与专利法中要求的创造性不同。它并不要求具有何种程度的先进水平,也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只要求具有创作成分。独创性与作品是否出自名家大师之手、主题是否新颖、是否闻名、能否为作者带来利润等因素没有关系。例如一位6岁小孩画的图画,如果该图画能通过一个独特的构思和没计,描绘出该小孩对生活的理解和对未来的向往等思想感情,那么,即使其绘画水平很低,表现手法很幼稚,其所绘的图画也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此外,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同一种主题的作品很多,例如《玉观音》就有电视剧和电影两种;描写清朝皇帝生平轶事的电视剧也有多部。这些作品题材或艺术形式相同,其表现手法和设计编排却各异,它们各有其独创性,各自都能享有著作权。

2、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任何作品都是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观点、爱憎等情感和主观认识的,由此形成了文字,美术、摄影等不同种类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思想,观点属于主观领域范畴,其本身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

作者的思想或情感是隐藏在作者内心的,必须将它们以文字、语言、绘画、摄影等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感受、欣赏,才能形成作品。同时这种表达形式应是法律所认可的形式,比如有的国家认为口述作品不是作品,口述作品在这些国家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应当能通过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由一份复制多份,这样可以使作者实现其作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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