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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 白鹿原 五朵金花 纹身 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的结果是啥?

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详情

日期: 2017-07-06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介绍

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介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影公司等在发行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向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并未支持其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求。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张牧野称其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被告将其中《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原告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且电影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告辩称,涉案影片已经在片头为原著进行署名,足以使得一般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著小说改编这一事实,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且影片的创作者对原著的改编依法且恰当,并不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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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朵金花的著作权纠纷详情

五朵金花的著作权纠纷详情:

10月21日下午,讼争两年的“五朵金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赵季康及曲靖卷烟厂双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季康负担的终审判决。

1958年为完成国庆十周年献礼,中共中央亘传部指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赵季康和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作品署名为季康、公浦。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于1959年公映。1983年,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为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香烟商标注册、“五朵金花”牌香烟生产销售至今。

赵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自己和王公浦两位作者的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作为香烟商标使用,利用“五朵金花”知名度进行牟利,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曲靖卷烟厂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曲靖卷烟厂则认为,原告创作《五朵金花》电影文学剧本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著作权应归属国家;曲靖烟厂将“五朵佥花”四字作为商标使用履行了法定的商标注册手续,不构成侵权;香烟和剧本不属同一领域,也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该案经昆明中院审理,认定原审原告赵季康要求确认原审被告曲靖卷烟厂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做出驳回了赵季康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五朵金花”剧本自创作完成至今,署名人一直为季康、公浦,并无第三人就该著作权的权属问题主张权利。曲靖卷烟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赵季康是剧本《五朵金花》作者这一事实,也无法证明该剧本属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赵季康作为该剧本的作者之一,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五朵金花》剧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五朵全花”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剧本的组成部份,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份,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保护。因此,赵季康主张曲靖卷烟厂用其作品“五朵金花”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由于“五朵金花”牌香烟至今仍在生产、销售,且剧本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未满,曲靖卷烟厂主张赵季康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同时,法院还认为,赵季康不属市场经营主体、与曲靖卷烟厂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该行为也不属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三、芈月传著作权纠纷结果是啥?

《芈月传》还未开播,版权纠纷已白热化。先是原著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诉称权益被侵害,随后出品方又将蒋胜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4日下午,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在《芈月传》开播发布会当天,原著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在网上发文,声称制片方“巧取豪夺”其原著作者身份和编剧名分,随后《芈月传》出品方迅速作出声明,称蒋胜男“歪曲事实”,希望其“谨言慎行”。后蒋胜男就此事提起法律诉讼。《芈月传》出品方认为,根据协议,蒋胜男将《芈月传》原著创意(2009年网络流出的7000字草稿)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授予权利人,蒋胜男并受托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由于蒋胜男交付的《芈月传》剧本不符合协议约定和权利人要求,权利人另行委托王小平女士担任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电视剧《芈月传》的署名合法合约,不存在任何侵权或违约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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