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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概念 系统 组织职能 行纪 办法 实施条例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概念和组织职能

日期: 2017-07-05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概念

定义: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版权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定活动的行为。

区别:

1、二者主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版权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2、二者实施的行为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实施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行政行为,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实施的行为是权利人授权的行为。

3、二者管理的客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客体是著作权工作,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客体是权利人的有关权利。

4、二者的职责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职责主要有: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著作权行政侵权案件;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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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管理组织职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三、著作权管理实施办法介绍

著作权管理实施办法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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