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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权利性质 法条理解 法律救济适用 民事保护 抗辩事由方式

阐述著作权的法律救济、民事保护和抗辩

日期: 2017-07-04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对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 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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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权利性质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

1、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2、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3、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三、著作权的抗辩方式

著作权的抗辩方式: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有以下几种:

1、合理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2、权利人同意:包括权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权利人同意,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等.

3、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时效完成:对权利人主张侵权的经济损失,只能自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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