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版权资讯 >

试论述著作权的内容并举案例说明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 制度

著作权的内容和案例及合理使用的方式和制度

日期: 2017-06-29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试论述著作权的内容并举例说明

试论述著作权的内容并举例说明: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其他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试论述著作权的内容并举案例说明_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_制度

二、试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试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就是把别人的作品拿来就用,不用经过许可,也不用付费。合理使用使用不但适用于狭义著作权,也适用于邻接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种类如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起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别人发表的一个荒谬的观点,你想批驳他,就不可避免地先引用他的某些作品内容,这就不能算作侵权行为。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电视台报道在美术馆进行的画布展而在电视上在西安某幅画作,这样的行为肯定不算作侵权。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过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里一定要卡住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类文章不能被如此合理使用。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一般针对名人公开发表的演讲。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课堂教学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某省电大把北京一位教授的讲义复印了几千份给自己电大的学生使用,这肯定不属于这一种合理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法院为了获取证据而复印某件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印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是“双免”,既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也不收观众门票,实践中经常还有义演的情况,义演不能享受这里的合理使用,因为义演不是“双免”,义演仅是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但还是向观众售门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案例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案例:

电视剧《周恩来在重庆》惹官司:

因电视连续剧《周恩来在重庆》擅自使用了原告陶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川江船夫号子》作为配乐,2009年年初,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诉称,其收集、整理了《川江船夫号子》的词和曲,在《人民音乐》等刊物上发表,并于1999年取得了重庆市版权局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连续剧《周恩来在重庆》对《川江船夫号子》中部分词曲的两次使用均应属于实质性地使用行为,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被告在使用《川江船夫号子》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对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了实际损害,故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