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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版权存在的问题说明

日期: 2017-06-28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互联网版权存在哪些问题?

互联网版权存在哪些问题?

1、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 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2、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 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

如何认定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开放和共享是网络的生命。网络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

网络版权纠纷归责原则:版权侵权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原则两类。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条文倾向于前者,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做法存在不小的差距,关于这一点,也受到国内某些学者的批评。这里只探讨在线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侵权认定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审理网络版权纠纷案在技术操作上存在的困难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认定的困难和查证侵权事实过程中证据效力认定上的困难。

3、加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首先,应借鉴WCT的相关规定,根据网络版权保护的新特点,赋予版权人新的权利,主要包括:作品传输权。即在线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版权人的要求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禁止反措施的权利。反措施,通常指对版权人数字技术作品的“加密”进行未经许可的“解密”。因为多数解密者的目的是将作品提供给复制者进行非法营利,所以即使这类解密者未直接从事复制行为,但其解密本身即应构成侵权。权利标示权。指版权人有权在其作品上加注以数字或代码显示的标识,未经该版权人许可,禁止他人删除和更改这类标识。

其次,应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立国际、国内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集体管理机构。这类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统一的代表著作权人同网络服务商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一方面它避免了网络服务商与大量单个著作权主体分别进行谈判所导致的时间和人力上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单个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最后,应进一步强调进行有效的证据固定和收集。在我国有关这方面立法极不完善的现实下,目前,在涉及网络问题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一些原告在起诉之前就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收集,并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的做法值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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