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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方式异同 自动产生 取得保护原则 相关内容法律规定

简述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法规

日期: 2017-06-27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自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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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1、我国著作权取得的原则是自动取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1、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2、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3、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4、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5、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6、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7、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8、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四、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内容介绍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内容介绍: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英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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