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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版权法保护的限制 对象 合同 声明 鉴定 公司授权贸易 协议

著作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及限制

日期: 2017-06-23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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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版权法保护的限制

著作版权法保护的限制:

著作版权法保护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版权法保护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版权法保护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著作版权法保护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

由此可见,对著作版权法保护,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

1、合理使用。

2、强制许可。

3、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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