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的目的意义和认定、制度说明
一、广义与狭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广义与狭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在中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限制的目的与意义
著作权限制的目的: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法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与有关权之财产权的行使范围,使范围外的特定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且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果的豁免规范体系。
第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了前人的劳动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第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第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著作权限制的意义: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仅限于极特别情况,且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剥夺最为严重的制度,许多学者建议适用时一定要遵守严格的判断标准。如某学者的描述: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该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条规定实质上借鉴了《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与国际条约的接轨及进步。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限制的另一重要形式,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人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其规定过于简单范围狭窄,具有较大拓展空间。而其他国家对法定许可也持谨慎态度,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简单,甚至没有相关规定。
3、强制许可。
使用人可以向主管机构提出对作品享有特殊使用权利的申请,并由主管机构授予权利,使用人需支付著作权人一定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强制许可作出规定。